天津市质检院民主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3-17 14: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支持职工参与我院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院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质检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日常工作机构是质检院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质检院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单位管理活动。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在质检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质检院领导行使统一指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的工作职权,质检院领导保障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由在职职工集体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以部门为基本选举单位,部门人数较多的,可酌情增加代表数量。

第八条  院职工代表兼顾各方面人员比例,由检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层干部、院领导以及劳务派遣职工代表等各方面的职工组成。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可以当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能力,如实反映职工的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在职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少不少于三十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对我院单位的职工负责,我院职工有权监督和要求撤换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要求,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

(三)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自觉接受职工群众对职工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与评议;

(五) 模范遵守质检院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质检院的利益,服从大局。第十五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应参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必要时可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第十七条  遇重大问题时,经法人代表、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对特殊、特定议题,可组织利益相关职工代表召开部分代表会议,但参会人数不得低于应参会人数2/3。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半数以上参会职工代表通过,决议或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一)质检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涉及职工劳动关系、安全生产以及财务执行情况等重要事项;

(四)法律、法规等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以促进质检院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健康发展、快速发展为中心,针对质检院管理和职工利益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质检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院党委授权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