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

发布日期:2021-12-20 10:3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    

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煤制气等5项商品价格和铁路延伸服务费等38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好投诉举报的查处和回复工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
 (一)商品价格
1.煤制气
2.液化天然气
3.车用燃气
4.煤层气
5.页岩气。
(二)服务价格
1.铁路延伸服务费:仓储保管,棚布服务,代货主清运、消纳车辆、集装箱、及货位垃圾,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代货主对货物进行包装。
2.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专业或专项气象预报、情报,提供、查阅气候资料信息,卫星综合气象业务通讯项目服务,气象环境评价。
3.银行票据清分服务费:票据交换费,场地席位费,铁质物检测费,票卡核对费,拒票处理费。
4. 人才交流服务费:招聘摊位费,门票,人才信息服务收费,人才服务收费。
5. 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费:招聘台位费,门票,中介服务费,信息服务费,人事代理服务,代办申报职称,职业指导、人才测评,异地人才引进服务,代办涉外公证,受委托代理集体户口,代办边境证。
6. 图书馆等非基本服务费:文献拍照费,文献复制费,专业课题服务费,科技资料查新服务费,延期归还、丢失、损坏图书收费。
7.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安全使用技术服务费:装饰装修工程中介服务,装饰装修工程勘察及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房屋安全与使用技术服务。
8. 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
9.铁路专用线共用费
10.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11.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12.电话工程安装费
13.系统资源使用费
14.国际交流服务费
15.计量仪器和设备校准、测试、修理、调试、安装费
16.保安服务费
17.政府采购招标服务费
18.产品质量自愿委托检验费
19.赴台服务费
20.音乐院校乐器租赁费
21.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
22.消防设施检验测试和维修保养费
23.入户支管代养费
24.房屋委托动迁服务费
25.房屋修缮工程造价复核费
26.房地产市场展位费
27.进场席位费
28.燃气补漏补建基础设施建设费
29.展示厅租场费
30.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
31.网络服务费
32.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3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费
3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
35.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费
36.人防工程档案委托编制费
37.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费
38.住房置业担保服务费